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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成本 终栽跟头的案例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日前,泗阳县国家税务局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辖区某纸业分公司虚列成本行为为偷税案,作出追缴所偷企业所得税16.20万元和滞纳金5.5万元的处理决定,并给予其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8.10万元的处罚决定,现已全部入库。由于该案达到移送标准,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部门联动,显迅雷之势

    2007年5月19日,泗阳县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第一税务分局转来对某纸业分公司2006年度涉税情况纳税评估转办单。在转办单上,泗阳县国税局焦业东副局长作出批示:请稽查局迅速组织人员,抓住战机,尽快突破并取得成效。案情迫在眉捷,批示就是命令,稽查局领导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迅速进入检查实施阶段。  

    二、解读档案,表象现疑点

    检查人员接到检查任务后,仔细审阅纳税评估资料,结合其相关征管资料,对该企业的基本情况有了初步了解:该企业位于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2月19日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4月正式生产经营,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再生纸、纸品机械及配件生产、加工、销售,实际上主要是以废纸为原料生产瓦楞纸,经营状况良好。2006年申报实现应税产品销售收入353.00万元,缴纳增值税18.70万元,申报亏损6.5万元;原料废纸的投入与成品瓦楞纸产出的行业标准比例为1.40:1,企业投入与产出的实际比例为1.68:1。以上的几组数字引起检查人员的纳闷:企业经营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大,却未实现应税所得?企业投入与产出的实际比例与行业标准之间怎么会存在如此大的反差?大家知道,企业偷逃所得税,不是在收入上做文章,就是在成本费用中下功夫,然而从账面上看,企业发生的费用很少,难道是少报收入?或是多列材料成本?根据掌握的这第一手资料,检查人员排除了多列费用的可能性,初步将检查的重点放在在少报收入和虚列成本这两个疑点上。  

    三、几经周折,柳暗变花明

    检查人员履行了相关检查手续后,调取了该单位2006年度的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他们首先有针对性地对该企业的收入情况进行了检查,细致而详实核对了有关账、证、表:账表、账证、账账之间勾稽关系正确,收入总账与收入明细账也无出入,收入明细账与销售发票也完全相符。是不是销售未开发票?瓦楞纸属非消费性产品,下一环节不进入消费环节,同时从该企业销售合同及相关资料上看,购货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均需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因此企业销售不开发票的可能性极小。从检查的种种情况分析,少报收入这一疑点也基本上被排除了。  

    收入没有异常,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存在异常,猫腻肯定藏在成本中!根据推断,检查人员接下来把检查的重点圈定在该单位的成本核算上。  

    从账面上看,该企业属新办企业,2006年期初无库存产品,全年入库瓦楞纸等产成品共2347.02吨,销售2193.00吨,平均单价1600.00元/吨,实现销售收入约353.00万元,期末库存154.02吨。表面上看,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十分严紧,难以发现蛛丝马迹。带着对成本核算的怀疑,接下来我们把视线集中到2347.02吨瓦楞纸上,这入库的2347.02吨瓦楞纸是不是有假?为此我们逐份核实了销售发票上的数量,并且盘点了库存,两者之和就是2347.02吨,这是正确的,于是我们就有了推算材料成本的依据:按照1.40:1的行业标准计算,为生产2347.02吨瓦楞纸企业耗用的原材料应在3285.83吨左右,然而企业账载耗用原材料3963.10吨,按行业标准计算与应与实际耗用相差不大,怎么会相差677.27吨?这一发现证实了检查人员的推测,案情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检查人员刨根问底信心和决定。是虚假采购?还是虚列生产成本?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把视线集中材料供应环节,决定从源头查起。于是,他们绕开公司负责人和会计,去找材料仓库保管员,从保管员那儿,取得了2006年的所有入库材料的全部记录。于是,他们又回到账上,与材料账进行核对,材料明细账和记账凭证上记载的材料购进数是一致的,但却大于保管员手中材料购进原始记录数。这时,检查思路开始清晰起来。他们立即将企业购进材料的所有记账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再次进行核对,发现部分记账凭证合计数大于所附发票数,相差约755吨,合计金额近68.00万元,无任何购货凭证,均采用自制入库单充抵购货凭证,从而达到虚增购货成本的目的。  

    至此,事情真相开始浮出水面,于是检查人员乘胜追击。企业会计对其虚列成本一事矢口否认,在检查人员将凭证与材料入库的原始记录核对情况向其全盘托出时,企业会计在事实这才道出原委:为了偷逃企业所得税,企业用假入库单记账,以达到虚增材料记账成本、减少利润的目的。2006年度用自制入库单虚增采购成本约68.00万元,从而虚增生产成本约59.57万元 ,税前多列支销售成本约55.65万元。  

    四、枉费心机,终究栽跟头

    企业违法手段不算高明,但为了偷逃税款,也可以说是煞费心机,最终却还是栽了跟头,落了个又补又罚的结果。经查,该企业因虚增采购成本而导致税前多列支销售成本约55.65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6.20万元。  

    事后,纳税人由衷感叹,早知如此,还是诚信纳税好!  

    五、掩卷长思,给人以启迪  

    此案的查处虽已告终,但由此而给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启示也是显而易见的:  

    1、学会案情分析,从全局中圈定检查重点。在检查前,要充分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在整个案件中圈定本次检查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而不能遍地开花,满湖撒网,这样才能缩小检查的范围,明确检查的思路,找准检查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大大提高检查的效率。本案中,检查人员根据分析,一开始把检查重点放在收入和成本费用上,经检查分析,排除了多列费用和少报收入的可能性,逐步将检查的重点缩小到材料成本的检查上。整个案件的查处重点突出,思路清晰。  

    2、把握查账技巧,从现象中挖掘问题本质。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不能仅把注意力集中在账面的几个数字上,这样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蒙骗,而是要根据确定的检查重点,结合企业特点,拓宽检查思路,运用一定的查账技巧,才能挖掘出问题的根本所在。本案中检查人员在采用就账查账等手段无济于事的情况下,迅速转变检查思路,以该企业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异常为切入点,揭穿了纳税人虚列成本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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