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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指引(三)

 来源:新文化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此次改革试点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为了纳税人及时掌握营改增试点的税收政策及相关涉税事项,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连续刊发三期《营改增税收指引》,方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学习了解。前两期已经刊发,今天刊发最后一期。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收优惠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五)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十六)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七)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十八)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二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二十一)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十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十三)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四)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五)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扣减增值税规定(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3.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个人销售住房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长春适用)

  温馨提示: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应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地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请及时联系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为了方便您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摘取几个常用的办税事项“二维码”供您扫描使用。更多涉税事项,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指南(二)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如果您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及时与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事项。

  具体流程如下:

  一、如果您在国税机关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2015年1月-12月营业税收入超过51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营改增后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您在国税机关是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1月-12月营业税收入未超过515万元,但是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您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二、如果您在国税机关是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1月-12月营业税收入未超过515万元,并且想继续保持小规模纳税人,您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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